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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侯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931号原告:侯某,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徐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 判 员  孔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