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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诉张勋、王芸、张斌、张喜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张勋,王芸,张斌,张喜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负责人唐贵,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应一平,系该银行业务管理。被告张勋,男,汉族,1969年1月出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王芸,男,汉族,1972年3月出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张斌,男,汉族,1967年5月出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张喜功,男,汉族,1964年3月出生,文化程度不详,甘当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诉被告张勋、王芸、张斌、张喜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因被告张勋外出务工,无详细联系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姚存花审 判 员  朱希功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秀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