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民二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郑州胜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胜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二初字第1389号原告郑州胜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彦安、郑磊,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胜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胜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胜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胜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州胜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新平审判员 时满良审判员 刘军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玮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