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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立民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立民终字第24号上诉人李建胜,农林牧渔劳动者。上诉人李建胜不服武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34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建胜称:1、一审裁定倒置了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和向武宣县国土资源局举报的先后顺序,上诉人是先向一审法院起诉然后才向武宣县国土局举报被起诉人的毁林非法采矿行为,而武宣县国土局至今都未答复起诉人是否立案查处,一审认定上诉人先向武宣县国土局举报,该局已立案查处不是事实。2、武宣县国土局对被起诉人毁林非法采矿行为立案查处是国家公权力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上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对私权利的司法救济,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国家公权力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不影响私人合法权利的司法救济。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撤销(2015)武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裁定,责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被起诉人武宣国磊矿业有限公司、蒙汉峰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立案条件。至于上诉人是否以被起诉人违法采矿为由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举报,国土资源部门是否立案查处,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裁定不予受理错误,本院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武宣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潘志斌审判员黄平审判员张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陈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