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大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姬娜、韩非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大宝,姬娜,韩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民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石大宝,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庆油田第一采油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被执行人姬娜,女,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长庆,田第一采油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被执行人韩非,男,汉族,1978年8月8日出生,长庆油超低渗透第四项目部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石大宝申请执行姬娜、韩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判决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已确认案件款全部付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