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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贞雄与黄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793号原告黄贞雄,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西林村美生25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710222658。被告黄春生,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西林村锦生1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009232633。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原告黄贞雄诉与被告黄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庭外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贞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贞雄负担。审判员王正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黄正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