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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初字第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机械工业出版社与兰州茂林文源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机械工业出版社,兰州茂林文源图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516号原告机械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号院*号楼***层。法定代表人王文斌,社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晖,北京融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茂林文源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884号710室。法定代表人刘建平。原告机械工业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起诉被告兰州茂林文源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本院法官赵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志远、刘和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出版社委托代理人李晓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图书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出版社诉称:出版社与图书公司签订供销合同,约定由出版社向图书公司提供图书,合同约定若图书公司未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回款,应按应履行标的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出版社依照合同履行了义务,但图书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现图书公司仍拖欠出版社货款339738.09元,故出版社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图书公司向出版社支付货款339738.90元,违约金1019.21元,合计340757.30元;2、图书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出版社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供销合同;2、出版社批销业务应收账款对账单;3、还款计划书;4、图书公司回款明细表及银行转账单;5、图书公司企业信息。被告图书公司既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图书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本院庭审认证,原告出版社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求,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故本院对原告出版社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出版社作为甲方与图书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供销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出版社图书的供销达成协议;甲方发往乙方的图书,尚未支付书款的,其所有权归甲方,双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可确立机工版图书供销关系,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凡双方因订购商品所出具或附属的所有书证均应视为本供销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以传真、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甲方提出订书要求…甲方运输方式默认为汽车运输,发货运费由甲方承担,退货运费由乙方承担,采用汽车运输的,双方皆应送货上门,乙方退货应送至甲方库房;甲方收货地址为北京长阳仓储物流园工业出版社物流部,乙方收货地址为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2708号;乙方收到书应当时验收;甲方定期以邮寄方式与乙方对账…乙方应在收到对账单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核对…若在甲方寄出对账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乙方未予以回复,视为乙方已确认,发退货数额以甲方对账单为准;双方约定付款采用先开票后付款的方式,甲方将在发货3个月后向乙方提出结算要求,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核对应付款,核对无误后,在收到甲方开具的发票一个月内承付书款;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回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全部书款,同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应履行标的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款额作为违约金向甲方进行赔偿,甲方应按照供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根据《机械工业出版社批销业务应收账款对账单》显示,出版社向图书公司最后一次发货时间为2012年2月17日,截至2012年6月11日,图书公司拖欠出版社货款金额为人民币920270.12元。2012年8月9日,图书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出版社出具《还款计划书》,载明:因公司出现经营不善,资金链出现问题,到2012年6月11日欠出版社书款920270.12元,账期从2011年1月7日计算至2012年6月11日止,现制订还款计划:在2012年9月30日前还欠款100000元,在2012年11月30日前还欠款100000元,在2013年6月30日前还欠款200000元,因有退货约200000元实洋,在冲减后,所欠尾款在2013年11月30日前全部还清…。2012年5月2日,图书公司向出版社支付2011年销售返点33442元充抵货款;2012年9月29日,图书公司股东林霞以公司名义向出版社还款100000元;2013年4月8日,图书公司股东林霞以公司名义向出版社还款150000元;2013年12月5日,图书公司股东林霞以公司名义向出版社还款50000元;出版社将图书公司于2005年4月28日向出版社支付货款的余款42.1元亦充抵为涉案货款的还款;图书公司在2012年底至2013年初向出版社退货金额为247047.93元。以上金额共计580532.03元。截至本案开庭时日止,图书公司共拖欠出版社货款金额为339738.90元。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出版社与图书公司之间签订的供销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关系。出版社已按照供销合同实际履行了付货义务,图书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故本院认为出版社要求图书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39738.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图书公司既已在2012年8月9日向出版社承诺2013年11月30日前还清上述款项,就应依约履行,而其未履行并给图书公司造成损失,理应由出版社承担,故本院对出版社向图书公司主张违约金1019.21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州茂林文源图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机械工业出版社货款三十三万九千七百三十八元九角及违约金一千零一十九元二角一分。如果被告兰州茂林文源图书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一十二元,由被告兰州茂林文源图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琳人民陪审员 刘 志 远人民陪审员 刘 和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乌宁于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