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温州索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东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索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嘉兴东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277号原告:温州索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一鸣。委托代理人:林慧慧、杨焕。被告:嘉兴东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温州索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东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索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索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索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94元,减半收取10797元,由原告温州索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