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08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与李大猛、王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李大猛,王玲,梁君根,夏国松,郭海东,袁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83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大猛,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出生,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王玲,男,汉族,1978年10月30日出生,住肥东县。被执行人:梁君根,男,汉族,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夏国松,男,汉族,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郭海东,男,汉族,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袁红玲,女,汉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大猛、王玲、梁君根、夏国松、郭海东、袁红玲银行存款5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