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前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高万山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执字第261号申请人高万山,男,57岁,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定边县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安泰小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261956********,联系电话:15*****2116。被执行人李祥,男,50岁,汉族,小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新区大街,农民,身份证号:1527241*******2710,联系电话:13*****4790。申请人高万山与被执行人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鄂前执字第26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迪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