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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贝付发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贝付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中法刑一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贝付发,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小学文化,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揭西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林泽波,广东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揭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贝付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明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贝付发及辩护人林泽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贝付发从陆丰市甲子镇以人民币(下同)3000元向“长毛”(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约300克到揭西县贩卖,“长毛”还送给贝付发海洛因约9克。贝付发将毒品藏放于揭西县某某街道某某路横三巷8-9号405出租屋里。自2014年9月16日以来,贝付发先后6次共贩卖毒品海洛因1.26克给吸毒人员张某甲,得款800元。2014年9月22日22时许,当贝付发与张某甲在揭西县河婆街道河山经典网吧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在贝付发所租用的出租屋里,现场搜查出未卖出毒品甲基苯丙胺295.05克,毒品海洛因7.91克,专用电子称1台及分装毒品的塑料包装袋1批。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海洛因重7.91克(内有3小袋),均检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疑似甲基苯丙胺重295.05克(内有7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42%。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贝付发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贝付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贝付发辩解称其只卖过1次毒品给张某甲,查获的毒品是用来自己吸食的。其辩护人辩护称贝付发只承认卖了一次毒品,社会危害性小;是初犯,请求对贝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贝付发从陆丰市甲子镇以3000元向“长毛”(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约300克,“长毛”还送给贝付发海洛因约9克。后贝付发将毒品藏放于揭西县某某街道某某路横三巷8-9号405出租屋里。自2014年9月16日以来,被告人贝付发先后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张某甲6次共计1.26克,共得款800元。2014年9月22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揭西县河婆街道河山经典网吧门前先后抓获贝付发和张某甲。后公安机关在贝付发租住的揭西县某某街道某某路横三巷8-9号405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95.05克,毒品海洛因7.91克,电子称1台及分装毒品的塑料包装袋1批。经鉴定,查获的295.0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6.42g/100g;7.91克的毒品海洛因均检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载明揭西县公安局坪上派出所于2014年9月22日晚在揭西县河婆街道河山路经典网吧门前将贝付发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在揭西县河婆街道河山路经典网吧门前将前来准备向贝付发购买毒品的张某甲抓获。经审讯,贝付发交代其用来贩卖的毒品藏放在揭西县某某街道某某路横三巷8-9号405房。公安机关随后对该房进行搜查,现场查获疑似冰毒295.05克、疑似白粉7.91克、电子称1台、用于分装毒品的胶袋1批。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张证实2014年9月份,他共向“发哥”买了6次白粉,记得1次是9月19日下午,他用河婆文化广场“文记冰室”旁的公用电话打“发哥”手机18320******向“发哥”买了100元的白粉;1次是9月21日下午,他又用河婆文化广场“文记冰室”旁的公用电话打电话向“发哥”买了100元的白粉。他们交易有时在“好日子广场”,有时在“张氏祠堂”门前。9月22日,他打电话跟“发哥”买白粉,并约好在河婆街道河山路经典网吧门口交易。他到了网吧门口就被警察抓获了。张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贝付发就是卖毒品海洛因给他的“发哥”。3.证人刘某甲证言。刘证实2014年9月18日下午,有1名男子跟他租房,后他将某某街道某某路横三巷8-9号405房租给了那名男子。刘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贝付发就是租某某街道某某路横三巷8-9号405房的那名男子。4.现场勘查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载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23日对被告人贝付发租住的某某街道某某路横三巷8-9号405房进行现场勘查。在该房进门左侧靠墙处1张桌子的抽屉里发现1个红色塑料袋,袋内装有白色透明晶体;6个小透明封口袋,袋内均装有白色透明晶体;1个药瓶,瓶里装有红色包颗粒状物;1个小透明封口袋,袋里装有红色包颗粒状物;1个小透明封口袋,袋里装有白色块状物。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可疑物及现场查获的电子称1台、透明封口袋1批,并对上述现场及扣押物品拍照,经被告人贝付发辨认,确认无误。5.现场称量笔录及照片。载明2014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将上述现场查获的可疑物分别当贝付发面进行称量,结果为:红色塑料袋内的白色透明晶体重286.60克;6个小透明封口袋内的白色透明晶体分别重0.70克、0.75克、0.74克、0.71克、4.80克、0.75克;1个药瓶里的红色包颗粒状物重2.26克;1个小透明封口袋里的红色包颗粒状物重1.58克;1个小透明封口袋里的白色块状物4.07克。上述称量物品的照片,经贝付发辨认,确认无误。6.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揭)公(司)鉴(化)字(2014)09097号、(2015)02019号鉴定文书。载明公安机关将上述现场查获的可疑物送检,经鉴定,查获的白色透明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42g/100g;红色包颗粒状物及白色块状物均检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7.现场检测报告书。载明贝付发尿液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均呈阴性。8.通话清单、证明材料。载明河婆文化广场文记冰室旁号码为0663-55****0的公用电话与贝付发号码为18320******的电话自2014年9月19日至22日有多次通话记录。9.被告人贝付发的身份证实材料。10.被告人贝付发的供述。贝供述2014年9月15日他在陆丰以3000元向“长毛”购买冰毒用来贩卖,“长毛”还送给他1小袋海洛因。后他将用于贩卖的毒品藏放在租来的某某街道某某路横三巷8-9号405房,在该房内还放有用来分装毒品的小透明封口袋及称重用的电子称。同年9月16日至他被抓获时,他共卖了6次海洛因给张某甲,得款800元,其中2次是200元的,200元海洛因重0.33克;4次是100元的,100元海洛因重0.15克。每次都是张某甲打电话和他联系,他准备好张某甲要买的毒品,再叫张某甲到张氏祠堂门前交易。贝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向其购买海洛因的张某甲。贝还对其与张某甲交易毒品的地点及藏放毒品的现场进行了指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贝付发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贝付发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贝付发辩解称其只卖过1次毒品给张某甲,查获的毒品是用来自己吸食的意见,经查,贝付发贩卖6次毒品给张某甲的事实有证人张某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通话记录及被告人贝付发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该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贝付发的辩护人辩护称贝付发只承认卖了一次毒品,社会危害性小的意见经查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称贝付发是初犯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护人请求对贝付发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贝付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 鸣代理审判员 罗 景代理审判员 曾艳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桥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