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庞宏乾、山西新和太明化工有限公与山西新和太明化工有限公、崔永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宏乾,山西新和太明化工有限公,程苏超,崔永莉,郭瑞琴,王吉建,庞星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庞宏乾。委托代理人曹跃军,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巧,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山西新和太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太明)。地址,晋中市太谷县侯城乡惠安村北法定代表人柳亚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利强,山西世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程苏超,男,汉族。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吴永君,男,汉族。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崔永莉。委托代理人吴永君,系崔永莉之夫,身份情况同上。原审原告、原审被告郭瑞琴。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王吉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庞星星。原审原告、原审被告诉讼代表人吴永君,身份情况同上。原审原告、原审被告诉讼代表人王吉健,身份情况同上。上诉人庞宏乾及上诉人山西新和太明化工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太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庞宏乾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跃军、刘丽巧,上诉人新和太明委托代理人武丽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诉讼代表人吴永君(又系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崔永莉委托代理人)、王吉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谷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胡晓明审 判 员  杨正平助理审判员  胡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晶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