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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余仙女湖新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为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财宝。被告:新余仙女湖新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简慧渊、王志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仙女湖新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00元,减半收取60100元,该款由原告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艾力钊审 判 员  甘致易代理审判员  熊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