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北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言瑞与迟兆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言瑞,迟兆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145号原告:赵言瑞,男,194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迟兆卿,女,49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言瑞诉被告迟兆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言瑞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言卿撤回对被告迟兆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赵言瑞承担。审判员 王兴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