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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北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言瑞与迟兆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言瑞,迟兆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145号原告:赵言瑞,男,194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迟兆卿,女,49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言瑞诉被告迟兆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言瑞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言卿撤回对被告迟兆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赵言瑞承担。审判员  王兴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