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董红丽与吴桂清、邓志刚、邓志诚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红丽,吴桂清,邓志刚,邓志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董红丽。被执行人吴桂清,女。被执行人邓志刚,男。被执行人邓志诚,男。董红丽申请执行吴桂清、邓志刚、邓志诚所有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董红丽持本裁定书到洛阳市房地产部门办理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丽春东路兴隆寨生活区12号楼3单元401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