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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吴汉郎、朱炼与朱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汉郎,朱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794号原告吴汉郎。被告朱炼。委托代理人张永建,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118号。负责人陈红武,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银川,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汉郎与被告朱炼、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汉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包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鞠燕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