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法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田汉抢夺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湄法执字第217号被执行人田汉。被执行人田汉犯抢夺罪一案的本院(2015)湄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田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2015年4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汉长期外出,在户籍所在地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措施后,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湄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对田汉并处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终结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怀志审判员 丁希勇审判员 张宗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廷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