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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法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田汉抢夺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湄法执字第217号被执行人田汉。被执行人田汉犯抢夺罪一案的本院(2015)湄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田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2015年4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汉长期外出,在户籍所在地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措施后,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湄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对田汉并处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终结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怀志审判员  丁希勇审判员  张宗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廷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