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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德长与胡广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长,胡广收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刘德长,男,汉族,1954年12月1日生。被告胡广收,男,汉族,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长诉被告胡广收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长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德长负担。审判长  罗文学审判员  徐发文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月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