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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洋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金兆力与刘成华、刘克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洋民初字第00282号原告金兆力,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丁岳汉,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华。被告刘克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兆力与被告刘成华、刘克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兆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成华、刘克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兆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兆力撤回对被告刘成华、刘克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金兆力负担。审 判 员  曹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美霞书 记 员  周景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