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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罗志与曾召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曾召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41号原告罗志,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石门县人,务工,住石门县。被告曾召平,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农,住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志诉被告曾召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志以双方已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罗志承担。审 判 员  杨爱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侯仙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