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5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宝刚与杨开勇、关永建民间借贷保证合同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刚,杨开勇,关永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瓦民初字第5535号原告:王宝刚,男。被告:杨开勇,男。被告:关永建,男。原告王宝刚诉被告杨开勇、关永建民间借贷保证合同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开勇、关永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9日,被告关永建向原告借人民币300,000元,并立借据一份,担保人为杨开勇。逾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索欠款,二被告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关永建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被告杨开勇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开勇未到庭未答辩。被告关永建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9日,由被告杨开勇担保,被告关永建借原告人民币300,000元,约定当年10月9日还,并约定逾期未还,被告关永建应向原告支付借款金额30%违约金,该款被告关永建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关永建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杨开勇承担连带责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在卷为凭,已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保证关系成立,被告关永建未按约定还款期限偿还借款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债权。故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部分应予支持。但双方未约定利率,故利息请求不予支持。二被告怠于应诉,应视为放弃质证、抗辩权。被告杨开勇对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关永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300,000元给原告,并支付按双方约定的借款本金的30%违约金给原告。二、被告杨开勇对上述借款3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 原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韩殿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丰雪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