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二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斌、李建中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斌,李建中,肖云霞,冯宝林,夏春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289号原告: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银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先云,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李建中,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肖云霞,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冯宝林,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夏春梅,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斌、李建中、肖云霞、冯宝林、夏春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李建中、肖云霞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梦园小区房屋。原告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建中、肖云霞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梦园小区12幢303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