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市中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个体工商户。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楠、张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崔某、谷某、小雪(均另案处理)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的情况下,多次容留三人在其枣庄市市中区枣庄大酒店金帝KTV二楼办公室、开元大街古董店二楼办公室内吸食冰毒。1、2014年11、12月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张某容留崔某、谷某、小雪三人在其枣庄大酒店金帝KTV二楼办公室吸食冰毒;2、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张某容留崔某、谷某、小雪三人在其枣庄大酒店金帝KTV二楼办公室吸食冰毒;3、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张某容留崔某、谷某、小雪三人在其枣庄大酒店金KTV二楼办公室吸食冰毒;4、2014年12月的一天下午18时许,被告人张某容留谷某在其枣庄大酒店金帝KTV二楼办公室吸食冰毒;5、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张某容留谷某、崔某在其开元大街古董店二楼办公室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谷某与张某的通话记录、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书证,证人谷某、崔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付清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