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唐山辰宙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送变电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辰宙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送变电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唐山辰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法定代表人唐俊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送变电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辰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送变电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辰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辰宙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辰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4元,由原告唐山辰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增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