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雅乐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与黄文开、龙伟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黄文开,龙伟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541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代表人:肖尔鸣,该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海、陈雪连,该司员工。被告:黄文开,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被告:龙伟玲,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以下简称雅居乐物管沙溪分公司)诉被告黄文开、龙伟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居乐物管沙溪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雪连,被告黄文开、龙伟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雅居乐物管沙溪分公司诉称:黄文开、龙伟玲为中山市世纪新城三期L3-2-**房��主,雅居乐物管沙溪分公司受托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雅居乐物管沙溪分公司与黄文开、龙伟玲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就有关雅居乐物管沙溪分公司向黄文开、龙伟玲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相关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约定黄文开、龙伟玲应于每月10日前向雅居乐物管沙溪分公司缴纳当月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如不能按时缴付,则每拖延一日的滞纳金按应缴金额的1‰计算。关于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问题,雅居乐物管沙溪分公司于2011年获得中山市物价局的批复。根据该批复,黄文开、龙伟玲每月应按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2.5元/平方米缴付物业管理费,其房屋面积为143.33平方米,据此黄文开、龙伟玲每月应向雅居乐物管沙溪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359元。从2013年10月1日到2014年3月31日期间,黄文开、龙伟玲拖欠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2316元。为此,雅居乐物管沙溪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黄文开、龙伟玲支付雅居乐物管沙溪分公司物业管理费2154元(暂计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产生的);2.黄文开、龙伟玲支付雅居乐物管沙溪分公司滞纳金162元(按各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分别从应付之日按每日1‰算至支付之日止);3.黄文开、龙伟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雅居乐物管沙溪分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2.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3.收楼通知书;4.律师函;5.律师函邮寄回执;6.收费许可证;7.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黄文开未到庭答辩及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被告龙伟玲下落不明,本院发出公告,通知龙伟玲到庭应诉及答辩,公告期届满后,龙伟玲未到庭答辩及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9日,黄文开、���伟玲(买受人)与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黄文开、龙伟玲向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位于中山市沙溪镇翠景南路18号世纪新城3期225幢**房,建筑面积为143.33平方米;黄文开、龙伟玲的通讯地址为中山市横栏镇西冲裕塘西街东七巷1号;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该商品房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由出卖人选聘有合法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出卖人与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确认并同意于2013年6月30日为该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若因买受人逾期未收楼,在出卖人指定的交楼期限届满当天,视为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使用。此后,该商品房的风险已转移给买受人,物业管理费由买���人自行承担。合同补充协议还约定:买受人的通讯地址已记载在本合同内,如买受人的通讯地址发生变动,须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或按揭银行根据买受人的该通讯地址寄出的所有挂号函件(包括通知),不论买受人是否收到,均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邮寄日期七天后(含第七天)视为已送达该函件给买受人。同日,雅居乐物管沙溪分公司与黄文开、龙伟玲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主要约定:高层住宅的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当月10日以前支付,逾期交纳的应加收1‰滞纳金。由于黄文开、龙伟玲从2013年10月起未缴交物业管理费,雅居乐物管沙溪分公司遂诉至本院主张上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第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本案中,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日向黄文开、龙伟玲发出收楼通知书,并指定于2013年7月31日前办理收楼手续,按约定指定之日视为已实际交付。黄文开、龙伟玲收楼后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侵害了雅居乐物管沙溪分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黄文开、龙伟玲应向雅居乐物管沙溪分公司交纳从2013年10月起至本案审结之日即2015年5月止的物业管理费7166.6元[143.33平方米×2.5元/月·平方米(即358.33元/月)×20个月]。另外,雅居乐物管沙溪分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实质为违约金,按每日1‰计付,显属过高,本院予以调整,标准应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黄文开、龙伟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且不影响本院对已查明事实作出判决。综上,依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文开、龙伟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7166.6元及违约金(每月应缴物业管理费为358.33元,从2013年10月11日起以每月实欠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已预付),由被告黄文开、龙伟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胜杰审 判 员 廖鑑财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苑雯第?页共?页第6页共6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