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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商外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江苏晨辉建设有限公司与淮安依斯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杨麦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晨辉建设有限公司,淮安依斯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杨麦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商外初字第00003号原告江苏晨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建国。委托代理人胡静。被告淮安依斯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麦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麦克,美国籍,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晨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依斯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杨麦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晨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晨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晨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123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徐 炜代理审判员  黄金强代理审判员  许银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