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3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高世亮与陈素微、李国林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世亮,陈素微,李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314-1号原告高世亮,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陈素微,女,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李国林,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世亮诉被告陈素微、李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素微、李国林银行存款11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11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张驰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宁德市福宁北路某号房产(证号:2013×××)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李国林价值11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二、冻结案外人张驰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宁德市福宁北路某号房产(证号:2013×××),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巫卫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