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恢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占锋、宋慧琴、宋慧萍、何晓川、邵本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王占锋,宋慧琴,宋慧萍,何晓川,邵本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黄海大街南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单宝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军,男。被执行人:王占锋,男。被执行人:宋慧琴,女。被执行人:宋慧萍,女。被执行人:何晓川,男。被执行人:邵本宁,男。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占锋、宋慧琴、宋慧萍、何晓川、邵本宁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09)庄民初字第4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9703元,执行费12037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系统存款及相关财产,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占锋银行存款550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邵本宁银行存款1100元,除此之外再没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长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