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6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贺杭州诉贺居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杭州,贺居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648-1号原告贺杭州,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贺照龙,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贺居宏,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杭州诉被告贺居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尚玉拴审 判 员 贺金涛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康冬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