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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6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贺杭州诉贺居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杭州,贺居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648-1号原告贺杭州,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贺照龙,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贺居宏,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杭州诉被告贺居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尚玉拴审 判 员  贺金涛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康冬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