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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执裁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于希全与黄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希全,黄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于希全被执行人黄江本院在执行于希全与黄江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希全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销对黄江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子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