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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高桂芝与马双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芝,马双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74号原告高桂芝,女,1957年9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书义,男,1958年12月12日生,汉族,系原告丈夫。被告马双林,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高桂芝诉被告马双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本案所涉煤场位于济源市克井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济源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靳爱萍审判员  张二军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