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天凸与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保山千盛广场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凸,云南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保山千盛生活广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592号申请执行人杨天凸,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云南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保山千盛生活广场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阳区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执行申请人杨天凸与被执行人云南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保山千盛生活广场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生效判决书第(三)项判令由云南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保山千盛生活广场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杨天凸5000元。原告杨天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云南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保山千盛生活广场分公司履行判决给付内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保山千盛生活广场分公司按判决履行了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天凸与被执行人云南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保山千盛生活广场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云南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保山千盛生活广场分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杜例珍审判员 连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