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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知民初字第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夏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夏雪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知民初字第0077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雅觅,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夏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与被告夏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天鹅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天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天鹅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小天鹅公司预交),由小天鹅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鸿峰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