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蓝海武与李振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海武,李振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蓝海武。被执行人李振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蓝海武与被执行人李振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振树所有的在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7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上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盛忠审 判 员 温晓晖代理审判员 覃启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