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刑一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于XX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一终字第65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XX,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06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9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3月7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14年3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萨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于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于XX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XX撤回上诉。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世余审 判 员 张 澎代理审判员 郑丽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