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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417号原告:贾某甲。被告:方某。原告贾某甲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雪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甲、被告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甲诉称,原告贾某甲与被告方某双方经自由恋爱后,于××××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贾某乙,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没有感情而分开,至今已有6年多,双方一直没有联系过。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及家庭成员情况;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方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是自由恋爱的,当时家里什么都没有,通过两人共同努力造起了房子。我是住在家里的,双方没有分开六年,原告是会经常回来的。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被告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经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予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在外务工时相识,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贾某乙。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由于缺少沟通,逐渐产生矛盾。另查明,双方共同财产有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下徐村上塘街三间三层房屋一幢;享有对刘天勇的5000元债权;双方的共同债务有:欠被告方大姐方金花5000元,二姐方银花5000元,三姐方金香5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成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生活时间长。近年来,由于双方缺少沟通,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未至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互相关心,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梦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