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曾华与李三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李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曾华,住广州市花都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91号。负责人:罗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龚冬春,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振文,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李三锋,住河南省尉氏县。再审申请人曾华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原审被告李三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曾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叶桂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