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卢伟涛罚金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执字第60-1号被执行人卢伟涛,男,身份证号码3337,户籍地:江门市新会区。卢伟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中法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第二项:被告人卢伟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5日以(2015)江中法执字第60号案执行卢伟涛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卢伟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和申报个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和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到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伟涛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中法执字第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将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谭 荣代理审判员 赵 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戚卫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