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广顺与陈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广顺,陈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吴广顺,男,1968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陈金伟,男,1988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吴广顺与陈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金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陈金伟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