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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彭咏娟与广东银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咏娟,广东银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844号申请执行人彭咏娟,女,汉族。被执行人广东银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又岚。关于彭咏娟诉广东银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第2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东银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彭咏娟返还保证金45万元,并支付相关费用。因广东银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彭咏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676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和佛山市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8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智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