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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2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珠海科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2060-3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陈仲蔚。被执行人:珠海科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法定代表人:何文刚。关于珠海市香洲区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珠海科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63-1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委托珠海市华科拍卖有限公司、珠海高德拍卖有限公司、珠海市君华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被执行人珠海科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金海大道北机场北路侧主厂房(权证号码:C0××67)、锅炉房(权证号码:C0××69)、动物房(权证号码:C0××70)、配电房、水泵房(权证号码:C0××71)及存放于厂区内的一批设备。根据工业用地需整体处置的原则,上述建筑物所在的登记在被执行人珠海科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金海大道北机场北路侧20005.7平方米土地一并作整体拍卖处置。2015年4月3日买受人上海诚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310225000186356)以人民币250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科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金海大道北机场北路侧20005.7平方米土地(地号:01140104)、地上建筑物包括科恩公司主厂房(权证号码:C0××67)、锅炉房(权证号码:C0××69)、动物房(权证号码:C0××70)、配电房、水泵房(权证号码:C0××71)的查封;二、注销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珠海科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金海大道北机场北路侧科恩公司主厂房(权证号码:C0××67)、锅炉房(权证号码:C0××69)、动物房(权证号码:C0××70)、配电房、水泵房(权证号码:C0××71)的抵押权;三、原属被执行人珠海科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金海大道北机场北路侧20005.7平方米土地(地号:01140104)、地上建筑物包括科恩公司主厂房(权证号码:C0××67)、锅炉房(权证号码:C0××69)、动物房(权证号码:C0××70)、配电房、水泵房(权证号码:C0××71)及存放于厂区内的一批设备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上海诚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310225000186356)所有。上述土地、房产及设备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上海诚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时起转移;四、买受人上海诚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龙飞审 判 员  柏文璋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林瀚第3页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