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州众力锅炉辅机有限公司、张珍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众力锅炉辅机有限公司,张珍喜,佛山市百里红洗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214-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众力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胜石村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张添辉被执行人张珍喜,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佛山市百里红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沙坑雄星工业区第五车间。法定代表人张霞。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百里红洗涤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沙坑雄星工业区第五车间的机器设备一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颖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