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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行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何加强与缪幼云、黄裕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何加强,缪幼云,黄裕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行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何加强,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缪幼云,女,汉族,1954年10月15日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裕富,男,汉族,1952年3月25日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何加强与被执行人缪幼云、黄裕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加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