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耿亮与杨广芬、康荣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耿亮,杨广芬,康荣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865号原告黄耿亮,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杨广芬,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康荣木,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耿亮与被告杨广芬、康荣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耿亮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黄耿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耿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6元,由原告黄耿亮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