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2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石国英与被告李玉林、李淑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国英,李玉林,李淑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193-1号原告石国英被告李玉林被告李淑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国英与被告李玉林、李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玉林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原告愿以自有车辆(冀HN89**)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玉林在中国银行的账户(详见协助冻结通知书)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倩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