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任大开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大开,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631号原告任大开。委托代理人杨惠慈,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145号。原告任大开与被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任大开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大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大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60元减半收取39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坤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