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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谢长泉与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长泉,张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117号申请人:谢长泉,男,汉族,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张立新,男,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谢长泉与被申请人张立新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谢长泉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立新名下皖FK****号轿车一辆,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长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立新名下皖FK****号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谢长泉、张艳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濉房字第**********、**********)。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项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