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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委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远洋武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远洋武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胡武峰,张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委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高新开发区苏桥工业园土榕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75978087-4。法定代表人刘容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策,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远洋武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十二支沟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42栋A号,组织机构代码79634581-2。法定代表人胡武峰,经理。被执行人胡武峰,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晓丹,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汉市。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远洋武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胡武峰、张晓丹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54809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胡武峰名下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路西侧“财富中心”3幢801室房屋,得拍卖款103万元,扣除诉讼费用及抵押权优先受偿款等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分得247425.75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委字第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