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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志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友,张成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567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友,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成诗,男,汉族,1969年1月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做出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成诗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成诗银行存款8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