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佳利泰房产公司与道奇房产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佳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道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佳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绵阳游仙区东津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002347-8。法定代表人鲁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市道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前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2983855-3。法定代表人陈长清,该公司董事长。关于(2015)绵高新执字第29号绵阳市佳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道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绵高新执字第2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绵阳市道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绵阳分行营业部存款96万、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分社存款92万。2015年4月17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再审及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现绵阳市道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以绵阳市道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高新区普明寺前街79号办公房屋提供担保,解除对两处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绵阳市道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绵阳分行营业部存款96万的冻结;二、解除对绵阳市道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分社存款92万的冻结;三、查封绵阳市道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高新区普明寺前街79号办公房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 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怡凡 来自